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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夫妻闹离婚 公婆欲讨回房子
公婆出资为儿子、儿媳买房,曾立“如你俩不和,我有权收回房产”的字据,但要求返还房子的主张被法院驳回
 

N本报记者蔡学伟

通讯员翁国山郑剑伟

本报讯 眼见自己的儿子周某和儿媳俞某关系破裂,闹起了离婚,莆田涵江李老汉和妻子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子、儿媳返还自己出资购买的一幢房子,并出示了当时所立的“如你俩不和,我有权收回房产”的字据。经涵江区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了李老汉夫妻的诉讼要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老汉出资帮购房担心婚变立字据

据了解,2007年3月,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周某和俞某,一同购买了位于莆田市区的一幢三层房屋,并于同年7月11日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在购买房子的过程中,周某的父亲李老汉,分三次将50万元钱交给儿媳俞某,资助夫妻俩偿付房款。

2008年3月11日,李老汉向儿媳妇交付第二笔20万元的购房款时,为防止今后双方

因感情不和,造成财产争议,李老汉和妻子与儿子、儿媳订立了一份付款字据,并在字据中写明“如你俩不和,我有权收回房产”。

字据违反婚姻自由被认定无效

2012年8月29日,由于夫妻产生矛盾,俞某向涵江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1月1日经法院判决,婚没离成,但李老汉还是准备按此前的约定,收回当初出资帮忙购买的三层房屋。2013年1月22日,

李老汉向涵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回房屋。

近日,涵江区法院审理此案,法院一审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行为。李老汉为儿子购买房屋出资50万元,儿子和儿媳办理的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在婚前即已取得并登记在两人名下,故李老汉的出资行为应视为对儿子和儿媳双方的赠与。此前,李老汉主张出资50万元系对儿子周某一方的赠与,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另外,涵江法院还表示,李老汉提供的付款字据中附有解除条件:“如你俩不和,我有权收回房产”,该所附条件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所附条件应认定为无效。

此外,法院认为李老汉赠与儿子、儿媳的是购房款50万元,并非赠与房产,故李老汉要求归还讼争房屋并办理讼争房屋及土地权属过户登记手续,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驳回李老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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