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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书20年一修 综合年鉴逐年编纂
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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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书20年一修 综合年鉴逐年编纂
《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月1日起施行,省方志委主任冯志农接受记者专访
我省已出版的部分志书
 

N通讯员 张维义 本报记者 练仁福

本报讯 2013年12月26日,省长苏树林签署省政府令第133号,颁布了《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政府规章。昨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冯志农就《实施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

冯志农:从历史上看,持续不断地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独有的、延续两千多年的优良文化传统。从全国看,自1981年我国开始大规模编修社会主义新方志工作以来,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一直非常重视。到目前为止,全国首轮志书已经正式出版了6000余部。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在我国方志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省委、省政府也一向十分重视支持地方志工作。1984年,我省在全国较早启动首轮修志工作,到2004年,共出版三级志书159部,总字数达2亿,是我省有史以来最大规模和最全面的省情调查。2005年我省正式启动第二轮修志。2006年以来,省政府每年都将“推进第二轮修志工作”列为工作任务之一。

记者:《实施办法》主要规定了哪些方面?

冯志农:《实施办法》共23条,对国务院《条例》作了补充和细化,突出了福建特点。分别对立法目的、地方志的含义、经费保障、编纂规划、方志机构职责、编纂主体与周期、编纂质量、资料征集与管理、编纂队伍、专家库建设、文稿审查验收、地方志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表彰奖励与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实施办法》的施行有何重要意义?

冯志农:制定《实施办法》是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需要;是发挥地方志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深化与台湾及港澳侨交流合作中独特作用的需要;是贯彻国务院《条例》、推动我省依法修志的需要。

《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是我省方志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推动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记者:《实施办法》将解决哪些重要问题?

冯志农:(一)关于地方志编纂总体规划、工作规划。国务院《条例》对设区市、县(市、区)以及具体承担编纂任务单位的工作职责没有作规定。根据我省实际,《实施办法》在第五条、第六条对此作了规定,从而确立了省有总体工作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有工作规划,承担编纂任务单位有年度工作计划的三级工作机制,为编纂任务的落实提供了保障。

(二)关于建立地方志专家库。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是一项专业性很强、要求很高的工作。《实施办法》总结我省多年的工作经验,创新性地在第九条规定了建立专家库制度,并对专家库成员条件提出了要求。

(三)关于实行地方志资

料年度报送制度。资料收集工作是地方志编纂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实施办法》在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建立健全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的机构、内容、形式、报酬等作了规定。

(四)关于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为强化修志为用、服务社会的功能,《实施办法》在第十七条对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加强地方志数字化、网络化建设,设立方志馆(地情文献馆)作了规定。

(五)关于加强与台湾及港澳侨交流。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挖掘整理民间的族谱、家谱,以及其他地情文献资料,可以为台湾及港澳侨同胞寻根问祖、联系亲情、投资兴业等提供服务。为此,《实施办法》在第十八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与台湾及港澳侨相关机构、团体的方志文化交流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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