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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烧垃圾 别让细则成“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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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2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严查烧垃圾 别让细则成“口号”

 

N程阳

福州市政府近日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违规露天焚烧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严厉查处垃圾露天焚烧行为。(详见本报11日Y01版)

垃圾焚烧,浓烟蔽日,污染空气,推高PM2.5,为市民深恶痛绝。政府表态“严厉打击”,可谓心系群众。但是,细读《实施细则》,焚烧垃圾,由谁来执法?怎么执法?烧垃圾要承担什么责任?对于市民关切的这些问题,细则中没有答案。

仔细梳理近些年的法律法规,我们会发现,这次出台“查处垃圾露天焚烧行为”的规定并不新鲜。早在2002年就已实施的《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焚烧垃圾,对个人可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这个额度,在十年前可谓“超前”。在今年年初出台的《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中,也提到“严厉打击垃圾露天焚烧行为”。

法规政策有了,职能部门也称“一直都在严查”,但是对烧垃圾的查处效果,与群众的期望仍相去甚远。

垃圾焚烧,并非无法可治。从治本上讲,没有垃圾就没有焚烧,市容管理部门要管好垃圾的收集、清运等环节;从治标上讲,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等要联合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说得好不如做得好。如果没有合理的操作方式,没有严格的执法要求和对执法不力的追责,法规、政令就容易成为一纸空文,甚至让群众以为是忽悠人的“口号”。

实施细则已经出台了,实施效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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