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为鼓励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华侨,我省制定出台了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
办法规定,表彰的对象为华侨(包括华侨个人、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无偿捐赠款物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且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的。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以省政府名义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以省政府名义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1000万元以上的,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特别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同时以省政府名义在其捐建的主要建筑物上立碑及举行有关仪式。 (练仁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