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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2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明确 禁止自带酒水属霸王条款

 

N京华时报

本报讯 在餐饮业“霸王条款”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12日明确,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对“禁止自带酒水”等餐饮业“霸王条款”,长期以来消费者意见很大。去年12月,北京市工商局向社会发布了“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消毒餐具另收费”等餐饮行业常见的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而某些餐饮行业组织对餐饮业“霸王条款”持维护态度。

最高法在对《中国消费报》的采访回函中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最高法指出,《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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