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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法化须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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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2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间借贷合法化须防风险

 

N木须虫

背景: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3月1日实施。“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实际上是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

民间借贷无法禁止,也不能放任,合法化是个选择。

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核心在于风险防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借款人的法律风险;二是出借人的资金安全风险;三是政府的管理风险,对民间融资保持适度的介入与干预,将隐患处置于未然。

应该说,温州出台的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在这些风险的防范上,都有相应的制度设计,实行了备案制度,尽管效果如何有待实践检验,但总体方向是对的。

当然,民间借贷无序的风险归根结底还是金融制度命题,大量的资金充斥在民间借贷领域,一方面表明社会融资渠道不够通畅,金融业的门槛还有待进一步降低,需要通过引导和培育社会融资组织,增强吸纳民间资金参与金融的能力;另一方面是居民投资性需求渠道的堵塞,对民间借贷形成的单一依赖。制度得病让监管吃药,终归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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