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3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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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2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小区监控失效 丢车后物业担责
罗源法院判定:物业承担50%赔偿责任,业主乱停放也担半责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罗法

本报讯 今年1月24日,罗源县一小区业主林先生将摩托车停在小区内,次日发现车被偷了。林先生随后要求物业公司调取监控视频找偷车嫌疑人,竟发现监控设施已损坏失效。林先生随后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近日,罗源县法院一审判物业公司承担50%责任,理由是其未尽到小区安防义务;丢车业主自行承担50%责任,因为他未将车停到指定停车点。

想查监控找贼人发现监控早坏了

今年1月24日晚,罗源县某小区的林先生骑摩托车回到小区,准备将车停在小区指定的停车位置,但因时近年关,很多外地车辆开回来,导致停车位置非常拥挤,只好将车辆随便停靠在其他空地上。

次日,他发现车辆不翼而飞。林先生到物业处要求查看小区监控以便找到偷车贼,却发现小区监控早就损坏不再运转。林先生认为,他已按期缴纳了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在监控损坏的情形下却未及时进行维修,没有尽到小区安防义务,导致车辆丢失。

他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但遭到物业公司拒绝。之后,林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9000元(车辆于2010年购买,价格为9000元)。

未及时维修监控没有尽安防义务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虽然监控已损坏,但其安排了人员在小区进行巡视,已尽到了安防义务,且林先生未按规定将车辆停在指定位置,即便因指定位置无法停靠而停靠在了别处,也应告知物业公司,过错在于林先生,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罗源法院的法官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林先生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理应按约提供相应服务。该小区的监控器损坏,物业公司未能及时维修,没有尽到小区安防义务,存在过错,对林先生车辆丢失应负赔偿责任。同时,林先生未按规定将车辆停在指定位置,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双方责任各半。

因车辆为消耗品,根据使用年限进行折旧计算后,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林先生损失3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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