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方晨
本报讯 前几天,莆田荔城区的李先生以2698元的价格,在荔城区文献东路“中博手机城”购买了一部三星手机。可回到家,打开手机盒时,发现盒里是一部“步步高”牌的手机。李先生随即提出换货要求,却被商家拒绝。无奈之下,李先生向12315中心提出申诉。
荔城区工商局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消费者已付款的前提下,商家应按照约定提供消费者所选购的特定款式的商品,商家不得无理拒绝履行约定,否则涉嫌构成合同违约要件。经过调解,商家承认工作失误,并同意给予更换同价格的三星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