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张疆
本报讯 为了让公司承包的项目取得主管单位的关照,莆田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出面行贿,给时任莆田市环卫处主任的张某等人送去现金。随着张某涉嫌受贿案发,该公司的行贿行为也暴露,日前,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戴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2011年至2012年年间,被告单位莆田市某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经营莆田城区公厕市场化管理项目期间,为了谋取时任莆田市环卫处主任张某及莆田市环卫处公厕办负责人何某对该项目的关照,由该公司法人代表戴某以赠予干股、分享利润的形式送给同案人张某、何某(另案处理)现金共计21万元。2013年11月6日,莆田市城厢区检察院以涉嫌单位行贿罪对莆田某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戴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莆田市某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戴某,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近日,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单位罚金3万元,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