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罗法
本报讯 2011年,罗源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员工张某,在一楼盘施工时因事故死亡。后张某家属获赔经济补偿金100万元,其中80万元在张某父母处保管。因分割赔偿款一事谈不拢,张某的妻子随后将张某的父母告上法院。近日,罗源县法院审理此案,判处张某的妻子及两个女儿应得赔偿金59.9万余元。
张某于2011年3月受雇于罗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工程施工期间,他因事故不幸死亡。施工单位与张某父母、妻子达成协议,同意赔偿经济补偿金100万元,其中丧葬费5万元,张某妻子领取15万元,余款80万元在张某父母处保管。
但张某的父母(母亲73岁,父亲81岁)与妻子就该笔赔偿款的分割问题产生了分歧。张妻携两个未成年孩子(长女14岁,次女8岁)以张某父母无正当理由拒绝归还赔偿款诉至罗源法院,要求分割该笔赔偿金。
罗源法院的法官认为,张某的死亡赔偿金依法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分享,且该笔死亡赔偿款属于共同共有。法院还查明,张某父母除了张某外,另有七个子女。
最后,该院判决,张某之妻、长女以及次女应得的赔偿金为59.9万余元。张某之妻已经领取了15万元,应当予以扣除,故张某父母应返还赔偿金44.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