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锟 通讯员 融法
本报讯 两年前的一天,小陈同往常一样在办公室内上班,谁料祸从天降,一辆越野车从外撞进来,他不幸被撞成植物人。近日,福建省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决,小陈获赔36.31万元。
宁德一对夫妻陈某与王某在福清共同经营一家烤补喷漆店。2012年7月2日上午,陈某安排员工小雷、小李修理一辆大型客车。车子启动后小雷立刻踩了刹车,可刹车失灵,方向盘也打不动。客车向前行驶了20米左右,撞向停放在附近一家汽车修配厂门口的越野车,越野车被撞后,冲向汽修厂休息室,撞倒了水泥砖墙,在室内休息的陈甲和正在上班的小陈被撞伤。
陈甲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事发第二天,陈某一次性赔偿陈甲家属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补助费、死亡赔偿金共计37万元。而小陈因病情严重先后住院治疗113天,支出医疗费32.36万元,陈某先行支付了赔偿款13.05万元。经鉴定,小陈因重型颅脑损伤致植物状态,其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
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被告陈某、王某应共同赔偿原告小陈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31万元,扣除已支付的13.05万元,应再赔偿23.26万元;被告小雷负连带赔偿责任,无法赔偿部分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