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林智 马俊杰 文/图
本报讯 近日,延寿小区业主林女士向本报反映,委托开发商办房产证时,对方要求先缴相关费用,若不缴交则不给钥匙。最终,协商后,开发商先给了钥匙,但要求林女士签了一份2万余元购房款欠款协议,并注明,若未在房屋质量合格书办理后交清欠款,则以月息1.5%支付本息。
如今离签订欠款合同日期已过去47个月,这意味着林女士除了需缴交2万元的欠款,还需多缴交1万余元利息,否则就无法拿到房产证。莆田市住建局房产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事已涉及民事纠纷,建议市民走法律途径。
市民:履行合同才发现问题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莆田荔城区延寿中街的延寿小区。业主林女士表示,延寿小区建设时为期房,当初购房时,并没有向银行贷款,而是根据小区工程建设进度,自己定期向开发商分期支付购房款。记者从林女士支付购房款的收据复印件上看到,2007年4月份至2010年2月份,分4次,支付了53万余元按规定的全额购房款。2010年2月份,房屋开始交房。
林女士告诉记者,因为小区开发商并未把房产证办理下来,不放心,所以没有预缴房产证办理等2万余元费用。而开发商要求业主预缴费用,才肯给钥匙。为了能顺利入住,林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上述的“欠款协议”。
“去年要去领房产证,缴交欠款时,才发现合同存问题。”林女士的儿子小李说,协议中本应写明是房产证办理出来后交清欠款,而不是所谓的房屋质量合格书这个文件。另外,在开发商委托办理的材料中,并没有房屋质量合格书这个文件,只有一本福建省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且在2009年12月23日已办妥,而签订欠款协议的时间是2010年3月18日,这意味着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已开始要缴交逾期未缴交所需支付的利息。小李称,欠款合同不合理,存欺诈。
部门:建议走法律程序
随后,记者来到莆田市荔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在延寿小区的办事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13年8月12日房产证已办下来了。“业主林女士已找过我们很多次,但购房款未交清,不可能办理后续房产证的移交手续。”工作人员表示,为何有购房欠款及约定的利息款事宜,他并不了解,建议记者联系其领导,但其不愿意提供相关联系方式。
莆田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房产科工作人员陈先生告诉记者,业主所持有的福建省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并非欠款合同中所约定的房屋质量合格书。房屋质量合格书是在房屋竣工后,通过质量验收后发放的。有了房屋质量合格书后,开发商才能和业主办理交房手续。也就是说,如果业主反映情况属实,确实存在缴交逾期利息款的问题。
“这已涉及到民事法律纠纷,并不在我们职权范围内。”陈先生建议,业主投诉至消费者热线,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走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