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谢丹 通讯员 吴舟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莆田荔城区检察院了解到,日前,该院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黄某,向区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区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对被申请人黄某予以强制医疗。这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办理的首例强制医疗申请案件。
据悉,被申请人黄某,患有精神分裂症。2013年3月的一天中午,黄某因怀疑之前在辖区一工地食堂内购买的矿泉水有问题而致其生病,于是持刀在该食堂内将陈某砍成轻伤。案发后,司法鉴定所对黄某的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发现黄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在精神症状支配下作案,作案时对自己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了解情况后,办案检察官结合黄某的具体情况及其所实施的暴力行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等内容进行了审查,在听取黄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的基础上,征询了相关精神病治疗专家的意见后,最终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黄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人轻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遂向区法院提出了强制医疗申请,法院亦据此作出了决定。
经办检察官介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作出规定,既保护了群众生命财产免受精神病患者的侵害,同时也使精神病患者得到了妥善处置,有利于社会安定稳定。依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患者出具强制医疗的建议,由检察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等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