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方晨 郑志娥
本报讯 到商店买衣服,结果没挑到中意的衣服,出店时还被玻璃门撞伤。近日,家住莆田荔城区的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件尴尬事。
2月16日下午,宋女士到荔城区东园东路的“123童装店”选购儿童服饰。因价格未能达成一致,宋女士决定离开。出门时,由于没有看清店门口的玻璃门已经关上,结果她直接撞了过去,导致眼角受伤。随后,宋女士来到医院检查并治疗,前后共花了360元医疗费。事后,宋女士向商家要求赔偿医疗费,却遭到拒绝,于是她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荔城区镇海工商所工作人员随即来到现场了解情况,发现该店玻璃门上装有拉手,并分别在里外张贴“推”和“拉”的标志,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商家在经营场所的服务措施应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现场商家并未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存在疏于防护的过错。鉴于消费者离开过于匆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经调解,消费者与商家达成一致,各承担一半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