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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3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莆田市将在3月份开展房地产行业经营行为检查
合同未标的费用 开发商不得收取

 

N本报记者 洪德木

本报讯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下发《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3月份,莆田市住建局以及各区县住建局将对“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以各种名义收取预订款的行为”进行检查。同时,将就其他相关措施进行进一步管理。

未取得预售许可不得收取预订费

《通知》要求,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严禁以预订、认购、排号登记、发送VIP卡、借款等任何形式向买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据市住建局房产科高级房地产经济师陈志强介绍,在3月份,莆田市以及各区、县住建局将对上述行为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如果发现具有上述行为,相关部门将没收开发商在此期间所收取的预付款,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市民在买房过程中,如果有发现上述行为,可以通过拨打物价部门举报电话12358、住建部门举报电话2696972等渠道进行举报。

取得许可10日内需公示相关证件

《通知》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在项目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真实清晰公示以下相关证件信息。

需要公示的信息为:企业情况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情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证、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楼盘预售信息(包括预售方案,全部准售房源的面积、单价、即时销售状态);合同内容信息(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补充格式条款);委托代理销售的还要公示委托代理信息(包括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代理销售委托书)。

供水等建设费已包含在总价里

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属于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另行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商品房买卖合同》未予标明的费用。

记者了解到,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包括消防门、防盗门、对讲系统、监控设备等已安装配套设施费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建设费用。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这些费用就已经包含在房子的总价里面。

陈志强表示,在楼盘建成之后交房时,开发商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强制追加收取相关费用,“具体物业费应是物业公司与买房者协商之后需要缴交的费用,对于买房者不缴交物业费就不给房子钥匙的部分开发商,市民可就此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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