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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汽车租赁业 准入门槛抬高
月底开始,有10辆以上车辆的企业,办理许可才可从事租赁
 

N本报记者 李思玲

本报讯 仅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今后不能从事汽车租赁。昨日,记者从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获悉,福州将对汽车租赁企业进行规范管理,企业必须拥有10辆以上车辆才可从事汽车租赁,且必须到运管部门办理许可。这意味着,一半企业或将面临被淘汰和整合的命运。

月底启动许可工作

“车辆数不达10辆的企业,不能从事汽车租赁。”昨日,市道管处相关负责人说,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当自有10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并且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此外,企业还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等。

该负责人介绍,此前,只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就可以从事汽车租赁,但今后,企业还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运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运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决定是否许可。被许可的企业,可获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企业车辆将配发租赁汽车证。

据介绍,目前,福州市道管处正在进行前期筹备,本月底将启动许可工作。

半数企业或将淘汰

“启动许可工作,将促进汽车租赁经营行业的规范管理,促进该行业整合。”上述负责人说,目前福州五区七县有近500家汽车租赁企业,然而约一半的企业自有车辆并未达到10辆。按规定,这些企业将不能获得许可,只能增加车辆或和其他企业合并,否则将被淘汰。

交通部门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规模化、网络化发展,自有车辆达3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可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但需报设立地运管部门备案。

今后汽车租赁经营者还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格式。

此外,今后汽车承租人在使用车辆时,要随车携带车辆的租赁汽车证等相关证件,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不得将承租车辆转交给未持驾驶证的人驾驶。

未经许可从事租赁将被罚款

“未经运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将被责令停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负责人说,有违法所得的,还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汽车租赁经营者仿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或者使用未取得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运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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