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P06版:莆田专刊/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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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汽车消费投诉 连年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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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莆汽车消费投诉 连年攀升
今年1—2月,共接到汽车申诉39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0%;强行搭售成投诉新热点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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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黄慧 通讯员 彭涛

本报讯 近年来,莆田汽车消费日益大众化,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私家车。然而,汽车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烦恼,不少莆田车友在买车、开车、修车时难免遇到消费纠纷与麻烦。

来自莆田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的数据显示,2011年莆田市共受理了113件购车消费投诉,2012年共受理了150件,2013年共受理了183件。截至今年2月底,共接到汽车申诉件39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0%,汽车消费投诉连年攀升,汽车消费维权成为莆田广大车主关注的热点问题。

据介绍,这些汽车申诉问题中,主要集中在售后及订金问题上,强行搭售、配件以假充真成重灾区。例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不肯提供免费保修;汽车产品部分零配件不合格,更换难;支付购车订金后,车行无法按时提车,要求退订金却迟迟不能退等。

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20周年。3·15来临之际,本期海都莆田汽车专刊,咱们用案例说法,广大车友买车用车时不妨多留个心眼,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投诉焦点1 强行搭售配件

消费者可保留证据维权

2013年1月,莆田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西天尾一经销商,在销售汽车的过程中,强制要求他在买车的同时安装侧护登车踏板、防爆隔热膜、多媒体导航等其他配件,并在该车型原价基础上加价出售,否则不准提取现车,且提车时间须延后四五个月。消费者认为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随后,莆田市工商局检查支队依法立案调查。经取证查明,截至案发时,该公司共售出加装过侧护登车踏板、防爆隔热膜、多媒体导航的该款汽车4辆,通过加装搭售共获利16748元。莆田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分析提醒:近年来,一些汽车4S店利用消费者急于提车的心理,往往会对紧俏车型采取加价或强制搭售车用装饰品等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莆田市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汽车4S店这种卖车搭售配置的行为,就属于强制搭售,属于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他提醒广大消费者,购车时如果遇到这种强制搭售行为,可以保留证据,然后向12315投诉。

投诉焦点2 买车捆绑车险

消费者可以说“不”

消费者郑先生在莆田市涵江区一汽车零售商处订购一辆价值13万余元的丰田花冠轿车。郑先生去提车时,却被商家告知保险需在该店购买。郑先生认为这属于强制消费,向12315投诉。

接诉后,工商调解人员联系双方到商家现场调解。经了解,商家称:现行的法律规定车子未报牌是无法上路的,商家是为消费者考虑并为其提供方便,才要求全部手续在商家履行,上牌后才能提车出行。郑先生则认为商家强制保险不合理,对新车保险理应货比三家,应自己选择价格合理、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商家理应先行放车。

最终,经工商调解人员逐一对保险、交税、选号、上牌等各种手续给消费者讲解后,消费者同意委托商家代办有关手续,而商家同意由消费者自行选择保险和号牌。手续齐全后消费者再提车上路。

分析提醒:随着汽车行业竞争的加剧,车价一降再降,销售收益随之直线下降,卖一辆车的收入甚至比不上卖车险的佣金。于是“堤内失水堤外补”,销售人员把宝押在车险上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上述案例中,商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车辆保险与车辆使用的意义,造成消费者误解。需要强调的是,商家不能强制消费者在哪里购买保险。消费者完全有自主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强行搭售车险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自主选择权,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大声说“不”。

投诉焦点3 经销商逾期未交车

消费者可要求退订金

去年,消费者蔡先生在涵江区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价值58万元的凯迪拉克轿车,按公司要求支付了5万元购车预付款,双方约定了提车时间。此后,蔡先生如约到该公司提车,公司的销售人员称,该车为进口车辆,最近可能提价,因此要再等5天时间才能提车。5天后,蔡先生再次登门,被告知还要等几天。如此反复,提车时间被拖延了一个多月仍无结果。蔡先生第六次到该公司时,被告知一个月后才可能有车。蔡先生觉得被欺骗,向涵江区工商局投诉。

经工商人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销售公司退还蔡先生购车预付款5万元,并付补偿金1万元。

分析提醒:在购车纠纷中,预付订金却未能如期提车,应依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因此,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了合同,就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否则视为违约,经营者将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支付购车订金后,如果是汽车销售商无法按时提供车辆,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对方退还订金。

投诉焦点4 真皮换假皮

加装记得留个心眼

去年,仙游黄先生从仙游某汽车城购买了一辆单价8.95万元1.6MT轿车。双方约定,黄先生另付2000元用于购置汽车装饰坐垫,购买合同注明要真皮。此后,黄先生发现所购坐垫材质为超纤皮,要求汽车城老板更换真皮装饰坐垫并赔偿经济损失,遭到对方拒绝,遂向仙游县工商局投诉。

最终,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汽车城老板同意将原超纤皮汽车装饰坐垫免费赠送给黄先生,退还2000元汽车装饰坐垫购置款。

分析提醒:莆田不少车主觉得装上真皮座椅能提升整车档次,喜欢为爱车加装所谓的真皮座椅、真皮坐垫。事实上,一些汽车经销商正是看中了这部分车主的心理,用部分人造革或猪皮等质量较次的皮革冒充真牛皮,欺骗车主,以高价卖低档货。

为此,莆田市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指出,作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欺骗消费者,已经严重侵害到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涉嫌欺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照新消法,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要求三倍赔偿。作为消费者,应尽量去信用好的商家购买产品,提升辨别真假的能力,购买时查看商品合格证明,保留有效消费凭证,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新闻

“汽车三包”实施对莆影响甚微

N本报记者 黄慧 通讯员 彭涛

本报讯 去年10月1日,“汽车三包法”正式实施,车主维权、经销商处理问题等方面都有法可依。但三包实施在莆田市场上并未引起太大影响,目前暂无退换车案例。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消费者购车实际考虑更多的是汽车性能、品牌、价格等,另一方面汽车厂家及商家也在10月1日之前就作出汽车三包的相关售后承诺,三包的实施对其影响不大。

来自莆田市12315指挥中心的数据统计,2013年10月—12月汽车申诉共58件。值得注意的是,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没有送检渠道,无法收集相关有力证据等问题突显,消费者维权仍处于弱势。

2013年7月3日,消费者蔡先生(化名)在莆田市涵江区埭里一4S店购买了一辆价值15.5万元的SUV,发现发动机熄火,方向盘跑偏,且显示屏不清晰,商家不予处理。商家现场解释排除消费者所认为的自动气囊等存在问题等各种问题,并承诺按厂家4年十万公里免费保修,且履行国家有关规定。但消费者坚持认为该车一定存在质量问题,又提供不出任何该车法定鉴定报告的情况下,要求退换车,商家不同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失败,支持双方起诉解决纠纷。

去年12月1日,消费者吴先生(化名)在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埭里村一4S店购买了一辆价值8.97万元的汽车,正月初六一只轮胎出现空鼓,商家表示是人为原因造成,消费者要求商家提供玛吉斯厂家的正规检测报告,商家称只能由当地某代理商检测,现要求商家免费更换轮胎。更换同样轮胎所需的成本费为人民币715元,由轮胎行回收旧轮胎并出230元,消费者出200元,剩下的由4S否承担并免费更换,重新4轮定位等。三方达成一致,调解成功。

莆田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指出,汽车出现质量问题,需要检测确定。一般情况下由商家送厂家出鉴定报告,消费者往往不放心,但目前汽车的鉴定机构少(厦门有一家汽车质量检验机构),且鉴定费用成为申诉成本之一。这也导致消费者维权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毕竟政策出台不到半年,相关具体维权的操作细节,还是有不少尚待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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