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通讯员 晋研
本报讯 2月25日,福州王先生到福马路的一家银行办理存款,不小心将手机遗留在柜台。事后,他发现手机被另一名来银行办业务的市民陈先生拿走。王先生通过警方联系上陈先生后,陈先生却拒绝归还手机。王先生只好诉至法院。近日,晋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遗失物返还纠纷案。
丢手机后,王先生曾向事发地派出所报案,民警查实后,打电话敦促陈先生归还手机,但陈先生表示拒绝。该案立案后,法官已两次致电被告陈先生责令其返还捡拾物,但被告分别以原告应当支付报酬及手机已丢失为由拒绝返还。目前,该院对此案正作进一步审理。
法律界人士指出,拾得遗失物,有义务归还给事主,同时可以提出相应的为管理、保管遗失物支出的费用,如果拒不归还,构成不当得利,事主有权要求其返还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