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方晨
本报讯 为了给妈妈一个惊喜,9岁多的小明(化名)私下刷卡订购了一个化妆盒。母亲沈女士发现后要求商家退款,双方却未能达成一致。3月14日,经过调解,商家同意给予退款处理。
据了解,3月14日,小明拿着银行卡,来到荔城区北大北街的“朵拉”饰品店,刷卡选购了一个价值200多元的化妆盒。由于还有半个月的时间才是自己母亲的生日,小明便和商家约定将该商品寄存于店里,并未当场拿回。
几天后,沈女士看到银行发来的刷卡信息,才得知此事,于是找到该饰品店,要求商家退掉该化妆盒,双方却未能达成一致。沈女士于是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荔城区工商局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下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受益行为外,所有的民事行为无效。沈女士的小孩只有9周岁,购买化妆盒的行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作为其监护人的沈女士,有权利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最终商家同意予以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