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朱加良 通讯员 高延湖 陈开欢
本报讯 漳州龙海一工厂明明装了污染处理设备,但为降低污水处理成本,便私设暗管,将工业污水直排九龙江,造成该水域严重污染。前日,龙海市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据悉,本案是龙海市首例提起公诉的污染环境案。
据了解,陈某租用位于龙海市海澄镇的龙海市水泥厂闲置厂房,从事加工镀件生产项目,并没有详细的工厂名称。2013年4月底,陈某指使泥水工预埋一条排污暗管,连通污水收集池至九龙江龙海市海澄镇水域滩涂。同年6月初至6月27日期间,该厂还将含有六价铬、总镍、废酸液等电镀生产废水,直排九龙江水域,造成总镍、铬(第一类污染物)和pH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2013年6月27日,龙海市环保部门采集水样,发现了陈某排污事实,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在环保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排污量多大才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取证,都是影响污染环境罪定性的关键因素。
经办检察官介绍,污染环境罪实施后,由于缺少施行细则指导,加上取证难度大,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本案也是环境污染罪设立近3年来,龙海地区办理的首个环境污染案。
经办检察官还介绍,环境污染案件难认定在去年发生转变。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污染环境罪等罪名的入罪要件认定标准都有所降低。比如,本案中对“严重污染环境”事实的认定,主要是依据《修正案八》第一条款“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的规定。而对于“有毒物质”的认定,《解释》也有明确界定: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