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蒋成坚
本报讯 家庭自用的私家车摇身一变成了“出租车”,租车人驾驶时出了事故,车辆损毁。那么,车主该不该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近日,闽清法院审理此案,判决车主退还保险公司全额3万多元理赔款。
2010年11月11日,闽清刘某将其所有的一部闲置小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至2011年11月1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投保后,刘某将小车挂靠在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出租。
然而,2011年10月8日,租车人吴某驾驶刘某的小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车辆损毁。考虑到自己购买了车辆保险,刘某认为应找保险公司理赔。于是,他隐瞒小车挂靠出租的事实向保险公司索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了理赔款3万多元。
事后,经人举报,保险公司得知该小车挂靠出租的情况,要求刘某退还理赔款,并诉至闽清县人民法院。
法院表示,刘某在投保时,明确约定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而出险时车辆系出租他人使用,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刘某未就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对刘某的车辆损失予以拒赔。保险公司错误理赔的,有权要求返还。
近日,闽清法院一审判决刘某退还保险公司全额3万多元的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