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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案失主 是永修县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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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烟盒指纹 引出离奇跨省冤案”追踪
窃案失主 是永修县法院审判员

一枚指纹,让方俊金莫名被关入看守所11个月
 

与该案主审法官同一庭室;法学专家说,此案公检法三家都出现了错误;永修县公检法今天或接受本报采访

N本报记者 曾炳光 杨清竹

关注理由 仅凭烟盒上的一枚指纹,福建云霄县农民方俊金就被江西警方跨省追逃,最终失去自由11个月零7天。

释放归来的方俊金,如今依然煎熬:这起冤案,江西永修县没给说法,没有问责,更没人跟他谈道歉谈赔偿。昨日,记者还获知此案的更多内幕——方俊金被指控盗窃的住宅,女屋主谈黎正是永修县法院刑庭的审判员。

昨日傍晚,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方面和本报记者联系称,此事经报道引起永修县委政法委和宣传部重视,已协调公检法三家部门,今天或接受本报采访。

法学专家说,此案公检法三家都出现了错误。

□更多内幕

失主是刑庭的审判员和一审法官同一庭室

方俊金说,2009年那起失窃案,女房主叫谈黎,是永修法院刑庭的审判员。方俊金的辩护人、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的林志强律师证实说,讯问笔录中的确是这么写的。

在永修县法院,此案的一审主审法官之一叫叶方恺。昨天下午,记者拨打了叶方恺的办公室电话,询问谈黎是否在。谈黎接过电话后,本报记者表明了身份。谈黎证实,她和杨祖超夫妻是该案中的失窃屋主,并承认自己在永修法院刑庭工作。她还说,这起案件,检察院已经撤诉了。

记者询问谈黎,其作为永修县法院刑庭的工作人员,为何在本案中没有选择回避?谈黎称,自己未审理此案,已经进行了回避。记者再问,作为失主所在单位,永修县法院该不该回避?这时,一个男子抢过了电话。他称他就是一审的主审法官叶方恺,如果要了解具体案情需拿证件到其办公室。记者称自己在福建一时无法到场,问是否可发采访公函。他说,“如果要了解案情,要到九江中院拿新闻采访函。”

辩护律师4点质疑

疑点一:失主是审判员,该不该回避?

林志强律师介绍,本案失主夫妻都是永修法院工作人员,作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回避”明文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他说,永修法院因此该自行回避,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林志强说,一审后上诉,他向九江中院提出指定其他法院重审,但未被采纳,被发还永修法院重新审理。

疑点二:赃物等都没查清,为何批捕?

林志强称,失窃的是三部显示器,应需多人共同实施,那么,此案是否有同伙?有无运输工具?赃物在哪?

他说,关于盗窃案,赃物去向及作案手段是应该查明的基本证据,这些基本事实,根本就没查清。

此外,即使在案发现场发现方俊金的指纹,也只能说明他有嫌疑。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格外强调保障人权,程序合法。其中关于批捕的规定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但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方就不能批捕。

疑点三:指纹是孤证,如何形成证据链?

林志强认为,认定方俊金到过案发现场的证据,只有案发现场一个中华烟盒上的一枚指纹,并没有其他证据,没有证据链,正是所谓“孤证”。

他说,如果方俊金真的有到过案发现场,一定还会在案发现场的其他位置遗留下其他指纹。而烟盒上的指纹也不是方俊金到过案发现场的充分证据,只能证明方俊金曾经接触过这一条香烟。因为遗留在现场的中华烟是流通物,有可能是从云霄县流通过来,也有可能是真正的盗贼所携带遗留在现场的。

疑点四:警方为何不封存烟盒,以至灭失?

林志强说,失主还称留有指纹的中华烟盒已被扔掉。原始证据灭失,仅存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里的一个香烟盒照片,肉眼并不能看清指纹。因此,提供给鉴定部门的指纹究竟哪来,也无法确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集、调取的物证应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依法应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应当返还时,才可拍摄或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因此,假如永修县公安局提取相关指纹,理应将这一烟盒封存。

□专家说法

我省法学专家分析此案

永修公检法三家都出现错误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师大法学院教授杜力夫,看完此案的所有判决文书后直言,这是一个很可笑的案子。而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刑法学硕士生导师吴情树律师则指出:公检法三家集体出现了错误!

吴情树:本案的犯罪赃物根本没有找到,犯罪工具也没有发现,行为人是如何实施盗窃,后来又是怎么实施赃物转移的,这些很重要的犯罪事实都没有查清楚,公安机关就这样贸然抓人和移送起诉,严重违背了刑事证据规则,侵犯了方俊金的人权。即使后来认定其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证据也是不充分的。

检察院也有过错,没有发挥检察监督的功能,没有认真听取和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没有严格把关证据事实的情况下,错误地批准了逮捕,后来,又提起诉讼,检察院应该对这些错误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失主系本案的法院的工作人员,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申请单位集体回避的规定,但为了司法公正起见,为了避免公众对本案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事实上,本案应该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而不宜由失主所在法院管辖,这样的审批,使得公众不得不怀疑,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本案失主有通过各种手段来影响承办法官的裁判。

另外,法院没有严格根据裁判规则,仅凭指纹就认定为被告人去过犯罪现场,不符合证据规则,而且,由于发现指纹的烟盒已经丢失了,该指纹的来源值得怀疑,即指纹是不是从该烟盒上提取的,该烟盒是不是从犯罪现场发现的,这些都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但法官可能基于其他压力,在没有证据证明盗窃罪成立的情况下,随便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从而注定本案的错误。

关于国家赔偿 应由公检等承担刑事赔偿

杜力夫教授:方俊金不应提起行政诉讼。由公安、国安、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赔偿,是刑事赔偿。逮捕和批捕的公安和检察机关应担责。法院一审的有罪判决未生效,所以应无责任。

吴情树副教授:当地公检法三家都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要赔偿方俊金物质和精神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检察院理应发挥检察监督功能,但没有认真听取和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没有严格把关证据事实,错误地批捕和诉讼。法院没有严格根据裁判规则,仅凭指纹定罪,不符合证据规则。而且,留有指纹的烟盒已丢失,证据来源值得怀疑,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官在没有证据证明盗窃罪成立的情况下,随便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

关于回避制度 为司法公正该法院应回避

杜力夫教授: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作为方俊金的辩护律师有权在一审的时候提出。但是否决定回避,这是法院的权利,他们可以同意回避,也可以不同意回避。所以一审判决后上诉时,方俊金的辩护人虽然提出了回避,但是没有被采纳,并不违规。

吴情树副教授:失主是本案的法院工作人员,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单位集体回避”,但为司法公正起见,为了避免公众对本案公正性产生怀疑,本案应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否则公众有理由怀疑,其审理过程中被失主通过各种手段来影响裁判。

关于举证责任 法官颠倒控辩方举证责任

吴情树副教授:判决中有个细节,明显颠倒刑事案件辩控双方的举证责任。即,法官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该法官的这个判断是错误的。事实上,刑事诉讼中,是控方而不是辩方,负有举证责任,辩方只负有质证的责任,只要能针对控方的公诉意见提出有力反驳,就完成了质证责任,根本就没有义务对自己的辩护意见提供事实依据。但本案法官对于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却采取“不予采纳”,从而也导致了本案的错误。

关于指纹比对 人工比对不能保证100%准确

漳州一位资深法医:全国指纹库是到上世纪90年代才建立起来的,后来又有了全国DNA库。这项工作主要是依靠公安部门来完成,凡是涉案的嫌疑人都会被录入指纹,通过联网可以全国共享。但指纹比对不像DNA比对,可以完全通过电脑来完成,而是一般由人工按照指纹的十多个特征逐一比对,准确度是比较高的,但不能保证100%准确。

□网友声音

丧失自由一年就值500元?

“不能是空的”:草草结案,对受害人以及家庭来说,所造成的伤害是无法估量的。

“晴天”:永修县公检法办案太草率了,希望能帮受害者找回名誉,获得赔偿,并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如风”:办案也太简单了吧,凭一包烟就能定罪?我拿某人用的东西扔在案发现场,那他就是罪犯了?

“速度”:躺着也中枪,既然证据不足就该无罪释放,判处没有依据还是要判,想不通。

“不学无才”: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是谁给了他们特权?丧失自由关押一年,500块钱就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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