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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割肉男”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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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挑单身年轻女下手福清‘割肉男’落网”追踪
福清“割肉男”被起诉
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量刑建议七至九年
 

N本报记者 陈锟 实习生 夏雨晴

本报讯 去年8月底,本报报道了福清“割肉男”手持美工刀,专割长发、衣着暴露的女性,一时间人心惶惶。去年9月1日,“割肉男”被福清警方抓获(详见本报2013年9月3日A05版)。

昨日,福清法院对“割肉男”林某第一次庭审。林某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7年以上,9年以下。

恋爱遭挫 割伤20名女子

去年8月19日至9月1日期间,林某共割伤女子20人,造成她们手臂、背部等处不同程度受伤。最初他是骑摩托车作案,后来怕被发现,改乘坐公交车和步行作案。

9月1日22时30分许,警方在福清港头杭下林某家中将其抓获,并现场缴获美工刀、摩托车、刀片等作案工具。

据了解,嫌疑人林某今年30岁。初中毕业后就外出打工。据林某供述,他作案的原因与其曾经失败的感情经历有关。林某之前在深圳打工时,与一名做服装生意的女子交往了两年多,在交往过程中林某花费了两万多元,但最终恋情以失败告终。那时林某只认为自己太过年轻,并未因此过多纠结。

然而,2007年和2009年间的两段恋情却给林某埋下了罪恶的种子。2007年,林某在哈尔滨市打工时与一名“坐台女”交往,该女对物质要求较高,交往一年半中林某花费了两万多元,最终却被甩了。

2009年,林某在牡丹江市又与一名“坐台女”谈恋爱,因该女子身体不好,交往的一年多中林某花费了四万多元。后林某自己身体出现不适,向该女索要钱财,却因此发生矛盾并导致分手。

两段恋情令林某认为其受到“坐台女”的感情和金钱欺骗,内心愤恨之余,遂萌生教训“坐台女”的念头。此后,他便决定以美工刀划伤在其眼中形象类似“坐台女”的女性。

林某说,自己自幼丧母,十几岁就外出打工。并称自己感情受挫,因此患上精神疾病,以吃“安定药”度日。病情发作时,他老是想着穿着暴露的那些女人,心里觉得不舒服,莫名地控制不住,想去作案。

“看到那些‘坐台小姐’就想教训她们,让她们知道不能太贪钱,不能用肉体赚钱。”林某还说,由于怕造成太大的伤害后果,他选择了美工刀作为作案工具。割伤女性后,他还曾跟随女性到医院。

8月30日,林某在福清市龙江公交车站附近,持美工刀划了陈姓女子左大腿下内侧一刀。逃离现场后,林某特地乘坐附近“摩的”到福清市医院,确认前来就医的被害人陈姓女子伤势不重后,才步行离去。第二天,他又继续作案,终在9月1日晚被抓获。

公诉方认为犯罪情节恶劣

昨日上午9时30分,福清法院对“割肉男”林某进行第一次庭审。公诉方认为林某作案手法危险、犯罪情节恶劣,将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公诉方认为林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量刑建议在7年以上,9年以下。

林某的辩护律师就林某患有精神疾病、母亲早逝、有认罪情节等情况进行辩护,并对公诉方提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出异议,认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该律师认为,林某使用美工刀而非更危险的工具,作案手法与以往危害公共安全的作案手法有较大区别,且林某选择的下手对象有一定特征,并非指向所有群众。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心理专家 “割肉男”是性变态和人格偏执

福建省医学科学研究院心理科主任詹锦华表示,林某应该属于偏执型人格,这类型的人一般性格较为内向,人际关系较差,承受能力弱,成长过程中有可能存在情感缺失。如林某在成长过程中缺乏母爱,很可能是造成其人格偏执的原因。一般情况下,一个心理健全的人就算经历了类似林某的两段失败恋爱,也不会出现极端行为。

而林某对所谓穿着暴露的女性的报复行为,詹锦华表示属于“性变态”的一种。“他受到打击,将对‘小姐’的仇恨转化为对同类型人的仇恨,而在他‘割肉’的同时,得到了情感的宣泄和快感,是一种变态的性满足。”

另外,詹锦华还分析,林某认为自己在金钱和感情上都受到了欺骗,这种综合性伤害的打击更严重。但心理疾病不等同于精神病,林某懂得选取特定目标,甚至在行凶过程中还到医院查探伤者的伤情,说明其还有自制能力,并没有失去理智。这种情况下,不能得到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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