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李思玲
本报讯 福州检验检疫局消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的要求,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首次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根据《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进口商应按规定提交标签检验所需相关材料,经检验检疫机构标签检验合格的,相关标签信息将录入标签管理系统,并自动生成一个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号。标签中应标注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原产国或地区、代理商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食用方法、贮藏方法、营养成分表等内容。
婴幼儿配方乳粉上还应标明“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等字样。
检验检疫部门将重点查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将依法拦截进境。对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或是贴标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