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徐丰 通讯员 李荔 付严
本报讯 觉得自己的消费权益受到了侵害,为啥12315却不受理呢?记者昨日从工商部门了解到,超过申诉期限、购买标明是处理品的商品等情形,12315都不予受理,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要多留心。
知道侵权超一年
2014年3月14日,福州的张先生向12315申诉称,他于2010年6月在仓山区上渡路的宜人地板店预订了价值3000多元的木地板,交了1000元定金,后来由于个人原因不要了。张先生认为店家让其交的定金超过总价款的20%,违反规定,要求商家退还定金,商家拒绝。
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不予受理,如今事隔近4年,早已超过申诉受理期限。
消费提示:消费者只有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维权,才能掌握维权的主动性。
购买标明处理品
2014年3月12日,福州的陈依姆在仓山王洪明手机店花450元买了一部华为手机,经营者告诉她这部手机通话声音小,算是处理品,可以优惠100元,陈依姆同意了。但用了一天后,陈依姆认为手机质量不好,要求经营者退货遭拒,于是向工商求助。
工商人员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商家不需担责。
消费提示:产品出售时标明处理品、等外品、残次品、试销品、经过修理的产品、使用过的商品以及其他有质量瑕疵的商品,或购买时明知是走私、“水货”的商品,不在工商机关的受理范围之内。
仲裁机构已受理
近日,福州的游先生向工商部门反映,他因为一宗汽车质量纠纷将某品牌汽车4S店告上法庭,但是法庭的判决结果让他不满意,对此他想向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工作人员表示,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投诉纠纷,12315中心不重复受理。
消费提示:为避免行政资源浪费,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工商部门不受理或终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