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前天,福银高速公路三明尤溪段,有个旅客下车上个厕所,装有1万多元的钱包不翼而飞。车上乘客众多,民警面对种种不确定,最后决定关灯,希望拿钱包的人主动交出来。亮灯后,钱包出现在走道,完璧归赵。(详见本报今日A08版报道)
从实际效果看,交警此举是“共赢”,值得点赞。但可能会有人问,把人放了,是否和法律冲突?
钱包里有1万多元,算是数额较大或巨大了,不管是盗窃还是捡到拒不归还,都触犯了法律,涉嫌盗窃罪或侵占罪。但民警关灯之后,嫌疑人毕竟是还钱了,中止了犯罪,旅客的财物最终没有受到损害,属于“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范畴。因此,警方的做法并没有逾越法律的界限,何况当事失主也表示不再追究。
话说回来,如果民警不是“关灯”处理,我们可以想象下:民警不能马上就搜身。要监控没监控,要人证没人证,都说“没看到”,怎么初步“锁定”,怎么申请搜查证,况且是28人?就算有搜查证,人家说不定在去派出所的路上就把钱包扔掉了。
当然,钱包还了,要继续查的话,也并非不可能:钱包上也许还留有指纹,但有这必要吗?
我们常说除恶务尽,除恶是不是一定要务尽?除恶务尽是个根深蒂固的观念,但现实中,清除坏人坏事要做到干净彻底,谈何容易?“大恶”必须强压,“小恶”或可商榷,法律有残酷的一面,也有温情的一面,因为法律终究是为人的。是的,这次事件中,尽管拿钱包的人归还了钱包,尽管他“改邪归正”了,“邪”还是有残留,“恶”之前已经种下,但迷途知返,就是向善。容忍一点此类“小恶”,让当事者有机会激发自我的向善力量,社会支付的成本也会降低一点。不单此事,旁者亦可作如是观。 (蓝天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