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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伤情 两种鉴定
一份为轻伤,另一份为轻微伤,法院开庭激辩孰对孰错;公安局两个法医出庭称,两份都是正确的
 

N本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方敏生 许国德

本报讯 同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两个法医对当事人的伤情做出不同的鉴定,一个为轻伤,一个为轻微伤,两份伤情鉴定意见不一致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此,近日莆田城厢区法院通知两名当事法医出庭接受质询和提供意见。据了解,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件。

都是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却不同

经办法官介绍,武某和汪某为邻里关系,2012年1月21日,武某与汪某及其妻儿因矛盾发生互殴,其间,武某打伤汪某的脸部,汪某的妻儿也在殴打过程中不同程度受伤。为此,汪某将武某告上法庭。

可在庭审中,出现两份鉴定书,都是对汪某的伤势的鉴定,但鉴定结果却不同。其中,一份是2012年1月31日的法医鉴定,鉴定汪某的伤势为轻微伤;另一份是2013年5月20日的补充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两份伤情鉴定的鉴定人均是城厢区公安分局法医,分别为张法医和翁法医。

肉眼判断轻微伤 鉴定报告属轻伤

两份不同的法医鉴定意见,关系到罪与非罪,为此,作为被告方,武某对鉴定质疑不休,要求重新予以鉴定。为此,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席庭审。庭审中,城厢区公安分局的张法医和翁法医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就其所出的专业鉴定意见接受了控、辩、审三方的询问。

张法医回答质询时介绍,第一次鉴定达到轻微伤的标准。随后,汪某送了一份门诊病历,病历提及泪小管断裂,当时告知汪某三个月后才能再做鉴定。根据情况,第二次鉴定按照轻伤标准定位轻伤。

“鉴定为轻伤的理由是什么?两份鉴定结论将如何定性?”庭审中,辩护人对鉴定人发问。张法医回答说,由于泪小管无法疏通,存在功能障碍,确定为轻伤。第一次鉴定是对伤口进行肉眼观察,无法看到泪小管有断裂,第二次鉴定是根据伤者提供的病历,到医院做的补充鉴定。“我认为两份鉴定结论都是正确的。”张法医说。

法官表示,两名鉴定人的出庭,使得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变得更加清晰、客观、透明。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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