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章微 练仁福
关注理由
昨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 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将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在福建落地。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受到公众高度关注。本报昨日开通答疑热线,数十位读者致电咨询,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申请“单独两孩”?申请手续又有哪些?全面放开两孩时机是否成熟了?本报记者昨日就读者关心的内容,采访了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
释疑1:新规何时开始实施?
依据表决通过的决定,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此外,符合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准。
决定还称:“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新政正式实施,还需要等待新条例的正式公布。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昨表示,将依决定对原条例作相应修改,修改后“会通过媒体等渠道公布,这个时间很快,不会拖久的”。
释疑2:新政适用于哪些对象?
省卫计委表示,“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应同时具备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的三个条件。
这里“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流动人口单独夫妇,只要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就可在那里提出再生育申请。
释疑3:多胞胎不符新政策?
市民何女士问,自己符合单独条件,但自己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不知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对此,省卫计委表示,“单独两孩”不是“单独两胎”,也就是说,单独夫妇第一胎已经生育了双胞胎或者多胞胎,且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存活的情况下,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部分省份对于合法生育二孩设有年限间隔,福建的情况如何?对此,省卫计委表示,我省法规曾规定符合生育二胎的生育间隔期须达四周年以上,但2012年12月我省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取消四年生育间隔期规定。也就是说,“单独两孩”没有生育间隔的限制。
释疑4:实施前已怀孕是否合法?
市民方先生是单独夫妻,他问,目前妻子已怀孕5个多月,不知是否能享受到新政,纳入合法生育的范畴?
对此,省卫计委表示,目前这方面的主要规定有以下内容:一是“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新条例公布之日)以前单独夫妇违法生育第二孩的,在实施之日前已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决定继续有效。
二是“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时,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已怀孕但未生育的夫妇,应按《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补办再生育服务证。
三是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释疑5:普遍两孩是否很快放开?
多位读者来电咨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我们很快将全面实施生育两孩政策?
省卫计委表示,实施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时机尚不成熟。如果在现阶段就实施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短期内将引起出生人口大幅波动,出现较严重的出生堆积,给近期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很大压力。从长远看,将形成周期性出生人口高峰,总人口持续增长,影响人口发展远景规划目标的实现,给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省卫计委还特别强调,“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放松,而是中央结合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时俱进作出的战略部署,符合群众的意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我省必须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毫不放松计划生育工作。从总的趋势来看,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一票否决不变。必须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对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单独两孩”如何申请
省卫计委介绍,“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按照《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夫妻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在审核、公示的基础上,将全部材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双方为我省户籍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可向本省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双方户籍都不是我省的,不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具体办理事宜也可以咨询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到提出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
申请提交这些材料
省卫计委表示,申请人必须先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取《再生育审批表》。填写并提交《再生育审批表》、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夫妻近期免冠二寸合照,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后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