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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汽车租赁 将有“官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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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汽车租赁 将有“官方合同”
福州今起规范汽车租赁市场,企业须拥有10辆车以上
 

N海都记者 李思玲 通讯员 陈为杰

海都讯 仅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今后不能从事汽车租赁。福州将对汽车租赁企业进行规范管理,企业必须拥有10辆以上车辆才可从事汽车租赁,且必须到运管部门办理许可(详见本报3月6日A51版)。昨日,记者从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获悉,今日起,汽车租赁行政许可工作正式开展。

租赁企业应向运管申请许可

“通过设置汽车租赁准入行政许可制度,将规范汽车租赁行业。”福州市道管处相关负责人说,目前汽车租赁市场存在管理混乱、企业规模小、租赁车辆状况差等问题。4月1日起,自有车辆达10辆以上,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车辆技术人员等的企业才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这将淘汰一些存在问题的企业,规范市场。

该负责人介绍,今后,汽车租赁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向辖区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并为车辆办理《租赁汽车证》,车辆才能用于租赁。申请许可证所需材料可登录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网站(网址http://www.fzdlysgl.gov.cn/)查看。

“官方”合同考核企业信誉

同时,为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运管局制定了《福建省汽车租赁合同》(范本),汽车租赁经营者应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后,合同有效使用情况将作为汽车租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

“未经运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将被责令停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负责人说,有违法所得的,还将没收违法所得。此外,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必须是汽车租赁企业自有车辆,即车辆行驶证和产权证必须与汽车租赁企业名称一致,私家车不能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业务。如果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未取得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运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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