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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弃婴需报公安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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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4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卫计委:弃婴需报公安民政

 

海都讯 国家卫生计生委4日公布的《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规定,对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对死胎和死婴,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

管理制度要求,对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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