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陈超
近日,福州建华支巷水涧新村七号楼天台脏乱差,污染了水塔,业主们又拒交“打水费”,造成七号楼停水三天。(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A46版)
一座楼,停水三天,摆出一个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交水费,安装水泵,进行户表改造。然而,顶楼的居民不乐意,原因很简单,他们并不需要承受断水的苦痛,相反,他们乐意在顶楼天台养鸡养鸭,继续污染水塔——反正,污染过的水他们自己是不喝的,他们从邻楼自引水源,自建水塔。
这些人好像生活在“公共空间”之外,法律与我无关、秩序与我无关,你的痛苦更与我无关。有这样的邻居,一幢楼住户的生活就陷入僵局。
但他们真的可以“独善其身”吗?如果他们真惹了众怒,邻居们动用法律武器,他们该怎么办?
况且,《物权法》早已告诉我们“共有”的准则:我们共同拥有一系列配套设施,我们都有责任维护这些设施的良好运行。对于那些践踏邻居利益的住户,建议你们快快回到正轨,不然,全家人每天都要被邻居默默地问候N次,也是件不好受的事。而对于受伤害的住户们,建议你们不要再拖了,面对以损人利己为乐的邻居,需要勇于维权,谴责这些“越轨”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否则,问题只会越拖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