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昨日,有媒体报道,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今后这项工作要纳入考核机制。河南部分地方法院正在落实指示,有的基层法院更是提出,庭长一个月学不会做饭就要调离岗位。河南省高院回应称,这是对河南省法院正在推行的基层法庭“五小工程”(小食堂、小宿舍、小菜园、小图书室、小活动室)建设的误读,考核并未涉及法庭庭长是否会做饭。
观点1 是不是官场笑话
庭长会不会做饭,与庭长工作能力关系不大,与法院的工作好坏更是扯不上关系。要求庭长必须学会做饭,没有任何法律与政策的依据。不过,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未必就是正式指示,可能出发点良好,只是随便说了一句话,或者开了一个玩笑,基层一些法院,就积极贯彻落实,拿出相关考核办法、处罚机制,这明摆着不正常。
基层法院的做法,让我想到一个民间故事,说是学使将主持科举考试,临行向尚书辞行,并请求“指教”。谈话时,恰好尚书要放屁,便稍稍从座位上欠起身,学使以为这是有所示意,急忙询问。尚书言道:“没什么,只是‘下气通’而已。”后来,该学使主考,对一位名叫夏器通的考生违规录用,闹出大笑话。
那么,院长张立勇与基层法院之间,有没有“下气通”式误会?在如今的官场上,类似情况是存在的。
(刘鹏)
观点2 不该成为罗生门
笔者和众多网友一样,看到“庭长做饭考核”都觉得太过荒谬,但是该文链接了河南高院网站,张立勇“强调法庭庭长要带头做饭,把做好中午一顿饭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之语确实存在。现在,河南高院澄清报道。那么,到底是谁在误读?
院长的一次谈话,在梯级传递之后,成为红头文件,地方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归根结底,“庭长做饭考核”,是人治思维画出的“完美弧线”。人治思维迷信权力,迷信上级,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
“庭长做饭考核”事件的负面效应不容小觑。如果是媒体报道断章取义,相关当事人要及时澄清,并承担责任;而如果是当地法院系统自摆乌龙,就要进行一系列反思。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当下,这不应该成为罗生门,要更详细透明地公开来龙去脉。 (凌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