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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昨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正式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启动2014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解读非法集资时指出,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集资。实践中,行为人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开始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使得集资行为呈现出社会性特征,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属于非法集资。
此外,有的行为人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然后再向他们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也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六大典型手法
据介绍,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主要发现有以下六个典型的手法:
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类型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或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类型,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类型是以“养老”的旗号,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
第五种方式是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是假借P2P(个人对个人)名义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