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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4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务院同意平潭开展海运业务试点

 

海都讯 昨日,记者从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获悉,日前国务院正式发文批复,同意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海运业务试点。此次开展海运业务试点,即特许台湾航运企业在平潭设立独资或控股企业,从事内地与港澳台海上运输、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及船舶管理业务,所属船舶在大陆登记并悬挂五星红旗。对从事上述业务的台湾合资航运企业,其台商出资比例不低于51%,且最大股东为台资股东。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海运业务试点的批复》,此项政策自《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服务贸易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发布实施。   (卢锃 王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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