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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名有钱人,11年前爱上小他24岁的8岁女童,后来与女童母亲陈姓妇人约定,只要女童长大后嫁给他,可代为支付学杂费与生活费。2012年,男子发现她已出嫁还生了小孩,控告陈姓母女欺诈。台北地检署认为,男子自愿借款或代付学杂费,母女不构成欺诈,处分不起诉。
检方指出,男女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并非金钱买卖而成交,父母在法律上也无权支配未成年子女的婚约,任何人均享有自由恋爱权利;男子32岁时即与女方家长谈论当时只有8岁的女童的婚约,并以金钱资助母女“买婚”,形同变相买卖未成年子女,违反公序良俗,纵使缔约也无效。
据报道,男子2006年与妇人立约后,自此不时资助陈妇女儿学杂费,甚至代购日常用品与衣服;2011至2012年间,陈姓妇人还向他借款4次,每次数千至数万元新台币不等,迄今尚未返还。2012年7月,男子通过微博发现陈妇女儿已婚,还生了一个小孩,认为遭到诈骗而提告,但检方处分不起诉。男子的家属对于陈妇母女获不起诉感到惊讶,声称对方迄今没还款,人也不知去向,明显是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