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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4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务犯罪 减刑假释须开庭
最高法院发布减刑、假释审理程序新规,相关案件立案后5日内一律公示,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N新华法晚

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防止造假换取减刑、假释,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最高法院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该《规定》将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这一程序性的司法解释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的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正式变成了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保障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说。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新司法解释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新司法解释还规定,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5年来,全国看守所内未发生过一起刑讯逼供事件。按照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公安部已启动看守所法起草工作。

——4月26日,公安部监管局局长赵春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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