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王丹婷 李琴琴
海都讯 三明某煤业公司一矿工因长期在井下工作,患上尘肺这种职业病,无法上班。他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未再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矿工便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状告煤业公司,提出双倍工资赔偿。
近日,永安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2012年6月,矿工叶某感到身体不舒服,医院诊断:“尘肺观察对象,建议一年复查。”同年12月,叶某在井下工作时受工伤,停工留薪期2个月。期满后,叶某尘肺病情恶化,向公司口头请假。
2013年10月,叶某被确诊为职业病“煤工尘肺一期”,他多次找公司协商工伤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并协商终止劳动关系。之后,叶某又向永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煤业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叶某认为,2013年1月6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迟迟未与他签订新合同,而直至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关系这段时间,双方都还存在劳动关系,煤业公司应当赔偿他双倍工资差额。
永安法院审理认为,因原告叶某在被告煤业公司工作期间被诊断为尘肺观察对象,属于疑似职业病,所以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延续,无须续订,叶某要求被告煤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最后,法院驳回了叶某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