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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为投毒者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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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5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如何理解“为投毒者求情”

 

背景:日前,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的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5月7日《法制晚报》)

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即将迎来二审。林森浩毒杀同室同学,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在国内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判处死刑,也属于罪刑相应。但黄洋已遇害,不能复生,而林森浩平时并非十恶不赦的恶人,本来前途光明,平时也乐于助人,同学们联名求情,也是希望不再看到另一个同学死去。

目前国内在死刑量刑上也越来越慎重,如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曾联合发文,“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当然,林森浩能不能免死,他的同学说了不算。只有被害者家属谅解或其本人有重大立功表现,才可能在量刑上有所减轻。

行文至此,不由想起日前伊朗一个杀人犯在被执行绞刑前,被害人母亲松开行刑的绳索,阻止了行刑。在伊朗要是受害者直系亲属谅解了死刑犯,法律允许刑场“救人”,这一幕显然比看到杀人犯被活活绞死让人感动。不管法律如何判决,就算林森浩十恶不赦,必须杀之,一个人的死亡并不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

不寄望于“求情书”能影响判决,也无意争论林森浩是否该判死刑,法院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去考量并作出公正的二审判决,但我欣慰于复旦学子对慎用死刑的认知和对人的悲悯情怀。  (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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