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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撞亡道路施工方被认定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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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5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男子酒驾撞亡道路施工方被认定有责

 

N海都记者 林智 通讯员 陈琳

海都讯 男子酒驾撞亡,道路施工方也成了责任方。记者从荔城交警大队获悉,由于道路施工方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经事故责任认定,在此次酒驾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据了解,这是2014年荔城区第一起道路施工方为责任方的事故。

2014年2月22日晚,湖南籍男子李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载着两名乘客,在荔涵大道涵江区梧塘镇往荔城区西天尾镇方向行驶。途经荔涵大道西天尾镇德信广场门口路段时,撞到了路中间的道路围挡。由于车速较快,李某摔出后,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车上的两名乘客也受了伤。经法医鉴定,李某属于酒驾,并且摩托车有超载行为,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不过,荔城交警大队民警在事故现场发现,负责道路维护的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方仅在路面维护处设置了简易围挡,没有尽到提醒驾驶人员注意前方路况的义务。”荔城交警大队法制室的黄警官表示,施工方在事故中需负有次要责任,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疑义,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天之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复核申请,具体赔偿额度则由法院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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