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通讯员 廖长春 海都记者 涂明
海都讯 发现别人将银行卡落在ATM取款机未取出,因为一时贪念,李某取走了卡里的钱款。事后,李某后悔不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回全部款项。近日,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今年1月29日傍晚,李某到位于泰宁县城关环城路的工行ATM自动存取款一体机欲取款时,发现该机内有他人遗留的银行卡,且是已输入密码状态,便想把别人卡里的钱取走。他分4笔从该卡取出人民币1.6万元,并迅速将该银行卡带走。卡主是名女子,她发现卡内存款少了,立即报警。今年2月11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投案自首,并退回全部款项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案发后,其主动投案自首,并退回全款款项,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