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台法
海都讯 去年4月,福州某投资发展公司未领取营业执照却从事经营,被福州台江区工商局发现。之后,该局对这家公司及股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他们的违法所得9万多元,并罚款1万元。该公司一直未履行,工商局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台江法院作出裁定,不予执行。理由是:工商局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
台江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台江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虽以“留置送达”
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但送达时既没有邀请有关见证人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又未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台江区工商局此次送达违反了民诉法的这一规定,应认定为没有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