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日前,成都消费者刘先生要求酒楼退还包间费一案,在成都武侯区法院复庭。法院判决刘先生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样在成都,今年2月,一家餐厅因收取消费者50元的包间费被起诉,成都锦江区法院判决餐厅退还包间费。(5月22日《人民日报》)
观点1 应由饭店自主决定
为武侯区法院点赞。凡是市场能规范的,就交给市场,相关部门不要干涉太多。自带酒水可不可以,包间费的收与不收,让消费者和商家在市场博弈中磨合。
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场景:点上一份花生米、一份拍黄瓜、一份醋熘土豆丝,自带几瓶二锅头,三四个人占一豪华包间喝得昏天黑地,服务员在一旁还得伺候着。这时候,服务员敢不敢对客人说一个“不”?来的就是客,顾客就是上帝。可是,如果不对这类顾客说“不”,饭店就可能关张。我们知道,饭店的装修是成本、税费是成本、员工是成本,还有水、电、暖等也都是成本。
飞机有头等舱、经济舱之分,动车有一等座、二等座之别。我们的出行消费,选择权在于我们自己。我能花经济舱的钱坐头等舱、买二等座的票跑到一等座去吗?同理,什么档次的饭店,就会有什么档次的消费——到街头小吃店,就不收包间费、开瓶费。
对于顾客来讲,觉得消费合理的,不在乎那几个小钱;而觉得消费不合理的,你用脚投票便是,走人。适当收取包间费、开瓶费之类的费用并不离谱。相对来说,不明码标价、事后宰人的行为才是最不能容忍的。所以,包间费、开瓶费收与不收,可以由饭店自主决定。前提是,要让顾客有知情权,最好在饭店醒目位置张贴告示并由服务员亲口告知。至于具体收费几何,顾客认可就算成交。 (鲁开盛)
观点2 应由法律明确规定
“包间费”,是不是霸王条款,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最高法此前称“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而非“包间费”。
就目前而言,司法界的判断,通常基于店家有无明确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无权利协商,即所谓知情权与协商权。如果店家在这两点上做得欠佳,法院通常会支持消费者,责令店家退还“包间费”。成都刘先生案,印在菜单内页的包间费标准,其实很容易被消费者所疏忽。如果消费者没翻到该页,这算告知还是算没告知?法院这次认定告知了。该酒店以所谓的优越环境与优越服务要求“包间费”380元,也是一种捆绑销售战略。
梳理“包间费”相关案件,可知成都这起案例,是近年来少有的败诉案。其意义就在于启示我们的立法机关,完善法律细则,使这样的纠纷处理起来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市场经济是法治的市场经济,缺乏规则明细,市场逐利的一面可能会扰乱市场秩序。我们对于“包间费”纠纷的管理,不可过分期望于人们“用脚投票”,期望于市场经济自发的调节,而应积极作为,理顺关系,为消费者权益,酒店的正当利益,提供一个法治通道。 (杨兴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