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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将正义寄望于“枪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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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5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别将正义寄望于“枪下留人”

 

背景:近日,广东惠州中院召开死刑宣判执行会,一名死刑犯在宣判后大呼冤枉,并称有重大立功举报线索,随即上演了一幕“枪下留人”。

我国立法设计了严密的死刑复核程序,还规定了死刑执行前的暂停执行制度。若行刑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或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或罪犯正在怀孕的等情形,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报最高法审批。

本案中,就是因为死刑犯行刑前喊冤并有重大立功举报,才暂停了死刑执行程序,以重新进行裁决。这种非正常程序的启动,突显司法对生命权的重视,也体现了刑事执法的理性与谦抑,让死刑判决更能经得起检验。

人们关注“枪下留人”案,除了因为其惊心动魄外,还隐含着对死刑判决的疑虑。按照法治常理,经过严格公正的刑事司法程序,在“铁证如山”的证据证明下做出的死刑判决,不容有丝毫的纰漏或可疑点。同时,“枪下留人”等于重启刑事司法程序,相关司法成本也是巨大的。在法治发达的社会,“枪下留人”并非实现结果正义的正途。

法治秩序下的人们,不能将错案的发现寄托于行刑前的最后一道关卡,而应扎紧正常刑事司法程序的篱笆,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来有效发现疑点,阻隔司法正义的失陷。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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