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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6月1日起施行
工地扬尘将处2万元以下罚款

 

N海都记者 周锡银

海都讯 为提升文明施工水平,打造宜居环境,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6月1日起施行,施工单位作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将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培训。

《意见》指出,施工单位应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拆除施工中应当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实施爆破作业的,若遇有风力达5级及以上或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作业。对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当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

此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应当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封闭、除尘等措施,有效控制因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产生的粉尘污染,逐步建成绿色环保搅拌站。

对未达到文明施工要求的,按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对责任单位给予信用扣分;对因建设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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