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5版:财道/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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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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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N海都记者 陈蓉

海都讯 昨日省物价局消息称,我省出台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规范,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据了解,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仅对土地交易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下同)收取。除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外,地产交易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指定中介机构评估并收费。

据介绍,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以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总额乘以规定的费率,按差额定率累进计取。其中,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的交易价格总额以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乘以当地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计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交换的交易价格总额以交换双方土地使用权价格总额的一半为基数,并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计取。因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多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地产交易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只能以最后一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总额为基数收费。

记者注意到,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价格总额小于100万元的,累进计费率按4.5‰收取;交易价格总额大于100万元小等于500万元的,按4‰收取;交易额大于500万元小等于1000万元的,按3‰收取等。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称,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的,其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土地使用权赠与的,其交易服务费由受赠人负担。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企业改革、改制、改组过程中的企业兼并,股份制企业上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其他情形的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免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拆迁安置房(含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新建商品房(含限价商品房)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免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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