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1版:政事/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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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电动车 上路要“有牌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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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5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平潭电动车 上路要“有牌有证”

 

N海都记者 卢锃 通讯员 周燕平

海都讯 昨日,记者从平潭交管大队获悉,平潭已拟定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方案,《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也将于近日发布,拟于今年8月起实施。按照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在购车之日起6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将按规定为电动自行车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同时,计划从10月1日起,无牌电动自行车、未取得该规定允许登记上牌区域临时牌证的超标车,不得在平潭道路上行驶。驾驶上述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暂扣车辆,并处100~200元罚款。

《暂行规定》要求在平潭销售的电动车,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

其中,合格电动自行车发放使用期限5年的号牌;对于超标的电动自行车采取过渡性管理办法,拟发放使用期限18个月(至2016年2月28日止)的临时过渡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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