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4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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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市发改委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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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6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市民状告福州市发改委”追踪
法院一审:判市发改委答复

 

N本报记者 涂明

海都讯 福州林先生申请公开文件三年未果,状告市发改委(详见本报2013年12月26日的报道)。近日,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市发改委对原告林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林先生说,2010年5月21日,他向福州市发改委申请公开“发改委对三坊七巷拆迁修复项目的批准文件和附件附图”,并提供身份证明。15个工作日后,他数十次到市发改委要求得到信息公开内容,但都无果。当年7月,他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福州市发改委告上法庭。

鼓楼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林先生提交的2010年5月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市发改委已于2010年5月21日受理了林先生的申请,并承诺将在相应的期限内作出答复,但至今未予以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义务的情况进行举证。市发改委未对相应情况进行举证,所以法院不采纳其不予提供政府信息的辩解。最后,该院一审判市发改委依法对林先生的申请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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