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 省经信委、财政厅、物价局日前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市有关部门和省电力有限公司即日起至2014年底,对省电网直供区内列入2014年实施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工作方案的制造业龙头企业,每日7时至8时和21时至23时的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2元的奖励。对列入2014年调整用电峰谷时段企业名单的企业,由原来的延长谷时段2小时调整为3小时,即谷时段调整为21时至次日8时,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 (王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