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钟兰芳
海都讯 年近五旬的林依姆第一次来到法院,就状告自己的女儿女婿。她说,女儿女婿未经过她的同意,就把她银行账户里12万元存款取走了。近日,宁德中院终审此案,维持了福安法院的一审判决——女儿女婿把12万还给林依姆。
林依姆称,2012年,她的女儿沈某未经其同意,就取走了她名下的存款2万元。同年10月,沈某又从她的账户中取走10万元,其中8.7万转到其女婿周某的账上。她认为12万元存款是她的个人合法财产,女儿女婿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决女儿女婿返还12万。
庭审中,林依姆的女儿沈某说自己很委屈。她说,父亲45岁时丧失劳动能力,自己20岁就承担起养家糊口的重任,家中的经济收入主要是靠自己赚取,母亲告她是受人挑拨。她取走的12万元中,活期存款10万是她寄存在母亲那里的,另外2万元已拿出现金还给母亲。
林依姆否认钱是女儿的,并说家庭收入也有儿子的份,不是全靠女儿。
福安法院经林依姆的申请,向农村信用社调取了其账户的定期存单及储蓄存款利息凭证等材料,发现沈某确实先后取走了其母存款12万元,其中大部分款项转到其丈夫周某账户上。最后,该院一审判被告沈某、周某将12万元还给林依姆。
一审判决后,林依姆的女儿女婿均不服,提出上诉。6月18日,宁德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