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4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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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诈骗八亿元 炒股买房挥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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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6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七年诈骗八亿元 炒股买房挥霍光
榕一无业游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集资诈骗,其中2亿多用于炒股,现仅剩1万元
 

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郑晨星

海都讯 福州无业男子陈某,为满足挥霍欲望和炒股所需,谎称经营房地产、化工原料生意,以高额的利息为诱饵,骗取十多人共计8亿余元。陈某曾在温州开过公司,生意失败后沦为无业游民,其实施诈骗的对象多为前妻的亲戚。近日,福州晋安区检察院受理了该起集资诈骗案。

2009年起,陈某以在外地及福州做化工原料生意为借口,以每月3%至5%不等的高额利息做回报,骗取受害人阿忠的1.47亿元。今年3月,阿忠发觉异常,遂报警。

陈某投案后,主动交代了多起犯罪事实:自2007年开始,他就以做房地产、化工原料生意等不同的借口,陆续向被害人阿斌、阿俤、阿云、阿忠等十余人,共诈骗约8.14亿元。他拿到钱后,以前妻的名义在温州市的“上海证券”开户进行炒股,以及在福州光大证券以自己的名义开户进行股票以及“融资融券”的投资。

经查,陈某在福州光大证券所证券股票账户注入资金总额约1.6302亿元,目前余额为14.95元;融资融券理财账户注入资金约1.0122亿元,目前账户余额为10276元。同时,陈某还在马尾东方名城小区买了一套面积为16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在“世欧王庄”小区购买了一套面积约为130平方米的商品房。2012年,陈某买了一辆市值200万的保时捷“卡宴”轿车。陈某用非法集资所得购买的两套房产及一辆小车的首付总额为250万元。

检方认为,陈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旦出现损失,往往需要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因此公众要提高警惕,注意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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